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四)参与和制定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五)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等义务;
(七)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义务;
(八)向基金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二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十四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