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通过2023年8月22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项目质量,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策划、实施、督导。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
根据《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章程》,策划体育公益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可持续性。
第五条 立项流程
( 一)立项申请
向秘书处提交《项目立项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背景、社会意义;(2)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3)项目名称及宗旨;(4)项目组织架构、管理流程;(5)受益人、资助方式、资助标准及预期效果;(6)执行中所需要的内部、外部资源;(7)项目预算;(8)项目监控要求、风险控制手段等。
(二)立项审批
项目预算低于500万元的立项审批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理事长批准后立项。项目预算500万元(含)以上需进行立项评估后,报理事会审批。
(三)立项评估
秘书处负责对项目预算500万元(含)以上组织相关项目部门、职能部门及专家顾问对《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形成意见;对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或形成《项目立项评估报告》。
项目立项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与本会发展战略、国家相关政策的一致性;本基金会人、财、物等资源对项目的支持及利用效率;项目的可持续性;捐赠潜力可行性及前景分析等。
第六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根据捐赠方捐赠意愿,经基金会立项流程后,秘书处与捐赠方正式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策划,经基金会立项流程,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秘书长负责审议和批准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年度执行计划、预算);统筹资源,解决项目重大事项;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报告项目开展情况。
第九条 秘书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计划及项目预算,报秘书长批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准确掌控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项目相关材料收集并及时完成项目报告。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手册或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有关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操作机构人员,以及项目受益人等进行《项目管理办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以及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向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不得无故调整。如果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应事先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说明,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结项后形成《项目清算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涉及采购的项目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评估和调整
项目中期评估旨在总结前一阶段项目执行的运行状况,并对下一阶段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项目的中期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中期评估由秘书处组织执行。重大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外部专业咨询机构。
中期调整方案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的中止和终期评估
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时,须及时中止该核心项目。项目是否中止以及项目的中止方案须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项目终期评估是项目结束时对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等进行全过程的回顾与总结,旨在全面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项目结束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项目终期评估报告》。 核心项目终期评估由秘书处办公室牵头,可与监测、财务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也可委托外部评估机构或专家。
《项目终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主要目标和内容;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实施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特色;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
(三)项目费用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自筹资金);
(四)对项目的建议;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会视情况组织对所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或绩效评估。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基金会审计、评估工作,并对审计、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过程中的各类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信息化、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二十二条 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和归档。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财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文件归档应当由秘书处行政人员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