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通过2023年8月22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财务工作,对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财务负责人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2名以上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本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物资等实物形态的财产)和上述资产产生的增值收入,以及受委托代办代管的基金、资产。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财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
第九条 本会财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按年编制财务报表。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由秘书处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基金的运作按《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基金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基金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万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缴入本会法定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理事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
第十三条 基金会到银行送存或提取大额现金应两人同行,五万元以上需派车办理。库存现金限额应按银行核定数执行,超核定数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放置过夜。
第五章 票据、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凡收到现金、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必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属于义卖、义演、义赛等专项公益募捐活动的收入划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活动的费用由承办单位出具有效的凭证,并附与本会签订的合同核销。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财务管理部负责向省财政厅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执行省财政厅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理事长个人名章由秘书处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六章 财务报销制度
第十八条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规范,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非正规票据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十九条 报销发票应统一填制“费用结算单”作为面单,报销支出凭证按项目分类填写,并由经办人、会计和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经费申请报销审批:
1.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以下,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2.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以上,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含),由部门负责人报秘书处审核,并提交项目经费使用议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应先办理请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应填写“借款单”,审批程序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项目预算资金使用,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秘书处财务部执行(专项基金定向资助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审批权限办理,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预算及《项目资助协议书》办理资助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要修改项目预算,秘书处需提前通知财务部,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年度执行完毕时,由秘书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执行方须提供项目结算表。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预算执行等现象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项目执行与协议有偏离,基金会有权责令项目执行方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的确定与管理。项目运行费是指为实施项目而需要支付的工作费用,项目运行费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委托业务费等;
3.项目的宣传、推广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必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捐赠人查询和监督。
第八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实物,须经第三方评估实物价值后,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将捐赠实物入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物质使用应根据申请方的实际需求,经秘书处核准,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每年底由财务部编制捐赠物资报表。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包括: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对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 编制本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同时向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接受其监督和指导。每年都要主动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