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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人事规章制度

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人事规章制度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3-09-12 * 浏览 : 0

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

人事规章制度

 

(该管理制度通过2023年8月22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发展体育基金会秘书处 (以下简称“秘书处”)人事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服务体育事业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实行全员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秘书处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对实习人员、返聘人员、借调人员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不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秘书处设定管理岗位,具体岗位如下:

(一) 基金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及理事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会各项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各项工作。

(三)各部门主任,主要负责本部门工作。

(四)各部门副主任,协助本部门主任开展工作。

(五)业务主管、办事员负责完成本部门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聘用

第五条 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均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长或理事会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签署期限原则上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每届理事会一签。

通过招聘的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正式入职。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秘书处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秘书处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秘书处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秘书处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秘书处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秘书处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 薪酬、福利待遇及考核

第九条 秘书处员工的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

 

 

具体如下:

基本工资

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

2000元

1000元

1460元

1400元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 秘书处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十三条 员工考核:

基金会的员工考核由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下全面负责,充分调动各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共同协作,落实员工考核办法。考评方法和流程:采取员工个人项目总结、个人年终总结汇报 3 相结合的办法,考评人对被考评人的年度关键工作目标达成情况、个人发展目标和团队协作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基金会于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评估,于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启动,一月底完成。

具体流程如下:

(1) 员工做年度工作总结,提交给考评人;

(2) 考评人和被考评人进行面谈,共同回顾被考评人的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给予考评意见和反馈;

(3) 被考评人在团队内部做公开年度工作汇报;

(4) 考评人向被考评人沟通考评结果,并确认员工接受;

(5) 依据员工考核情况安排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五章 考勤及请假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夏令时为:15:00-18:00)。每周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以及节假日的周末调休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与其他节假日为法定休息日。

第十五条 事假、病假与旷工: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需至少提前 1 天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报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二)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连续 3 天以上,凭医院开具病休证明,可以请病假。如本人病重不能行动,可委托家属代为办理。病假证明由秘书长审批并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员工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须填写《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请假单》,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除部门负责人批准外,报秘书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请假报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处分

第十七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的将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处罚的实施,必须经秘书处讨论和秘书长与理事长审批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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