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专项基金是指在符合本会宗旨的前提下,根据设立方的意愿,在本会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
一、凡国内外热心体育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二、自然人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资100万元(含)以上;法人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资200万元(含)以上;捐资500万元(含)以上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理事会。
三、凡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的,须向本会提出设立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
四、专项基金应有明确的宗旨和使用范围,可由设立方指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会和设立方共同协商制订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五、专项基金设立后,须冠以“福建省发展体育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或以本会和设立方协议约定的名称在社会上开展宣传、资助和募捐等活动。专项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
六、专项基金在本会内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法人或自然人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未达到设立专项基金理事会的,本会可与设立方共同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并作为本会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其组成人员由本会和设立方共同确定。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
一、根据专项基金设立方意愿,专项基金的运作可采取“基础本金制”或“使用本金制”。实行“基础本金制”的专项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只使用本金的增值部分,如需动用本金,须征得专项基金设立方的同意。当年资助支出不少于上一年度增值总额的70%。实行“使用本金制”的专项基金,实行边募资,边资助,本金可动用。当年资助支出不少于上一年度募资总额的70%,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实际支出该项基金的10%。
二、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初应提出全年工作、活动、经费使用计划,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三、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需向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书、预算报告等文件,经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或年度结束时应提交资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视情接受审计。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会可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提出管理意见。
五、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视情按年度或在项目结束时审计,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本会网上公布。
第五条 自然人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可授予该自然人“福建省体育基金会爱心大使”等称号;以法人名义捐资设立专项基金的,本会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捐赠证书和荣誉铭牌。
第六条 本会有义务对在本会设立的各专项基金进行公益宣传,提升设立方和专项基金的社会公益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未经本会书面批准,不得单独在社会上开展募捐等活动。擅自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的,由设立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会有权解除与设立方的协议,取消与设立方的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方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本会和设立方的社会公益形象。未经本会书面批准,设立方不得使用本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和标识进行产品宣传。
第九条 专项基金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或全部基金使用完毕需要终止时,须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报理事会研究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会与设立方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清算,并视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剩余资产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可用于其他符合章程规定的体育公益项目,或结转至本会非限定性净资产,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会与设立方均应遵守本规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履行职责和义务。如遇有分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